索引号: 01251010-001/2019-927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龙政发〔2018〕117号 公开日期: 2019-01-02
发布单位: 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02 15:29 浏览次数: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8〕1号)文件精神,推进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县委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区域明珠型城市建设目标,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完善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慈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扶持政策基本完善,体制机制协调顺畅,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志愿服务广泛开展,实现乡镇(街道)、村(社区)慈善组织全覆盖,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推进阳光慈善。

1.畅通信息渠道。根据我县“最多跑一次”改革中部门数据共享系统,依托我县社会救助平台和家庭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建立救助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民政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为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创造条件。健全救助管理部门、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与困难群众间以及社会帮扶资源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间的衔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和慈善资源、求助需求之间的对接、共享和匹配,确保精准高效施救,合力助推脱贫攻坚。

2.完善慈善网络。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慈善超市。到2020年,实现全县2个以上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城乡居民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支持实施旧衣物捐赠回收利用等项目。

3.强化社会监督。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二)努力推动公正慈善。

1.规范慈善募捐活动。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时,要有显著标识,对接收捐赠款物的种类、数量等如实记录,及时向捐赠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检查登记证书、募捐主题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等不符合慈善宗旨及组织章程条件的捐赠。对募得款物应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款物用途。

2.强化慈善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型组织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协调制定行业标准、推进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完善慈善组织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鼓励和支持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相关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先进的参考依据。

3.强化政府监管和责任追究。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和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对慈善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三)着力营造全民慈善。

1.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引导各类社会主体以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优抚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服务和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发挥带头示范作用,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服务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慈善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

2.开展多种形式志愿服务。建立志愿者服务平台,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记录、教育培训、时间积累、绩效评估、星级评定、奖励表彰等相关制度。大力推广“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扶贫帮困、支教助学、法律援助、心理抚慰、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公益性与专业性优势,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志愿者每人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24小时以上。

3.加大社会支持力度。鼓励新闻媒体、出版机构、公证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单位支持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其对涉及慈善组织的收费实行优惠或减免。支持慈善组织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捐助慈善事业。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公园、商场、广场、机场、车站等单位应当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协助开展慈善活动。慈善组织用电、用水、用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4.建立表扬激励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表扬激励制度,对为龙游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授予“龙游慈善奖”。积极推送符合申报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参与国家级、省、市级慈善奖评选。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优先为其提供政策、资金支持或服务,对生活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优先提供救助和帮扶。鼓励将公民参与慈善活动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依据。

(四)全力打造长效慈善。

1.大力发展慈善组织。按照《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开展认定登记审批,对各类慈善组织登记审批程序进行优化,重点培育专业慈善组织,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向乡镇(街道)、村(社区)覆盖。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形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促进各类慈善组织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社会企业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推进慈善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慈善组织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增强自我管理能力。

2.创新慈善捐赠方式。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探索实行慈善项目化管理,提高项目化运作水平。创新慈善募捐形式,灵活运用慈善义演、义卖、义展等各类筹募方式,探索实行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发挥网络捐赠技术优势,借助移动信息网络和各类即时通讯软件,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

3.加强慈善人才培养。将慈善人才发展纳入人才发展规划,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资金劝募、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4.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要将扶持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加大县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慈善项目的投入。鼓励发展慈善信托,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办理小额公益优惠利率贷款。探索金融支持慈善发展渠道,探索推进慈善信托、股权捐赠工作。

5.落实减免税政策。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积极贯彻落实慈善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切实惠及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年度计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制度的衔接。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慈善事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全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及时解决慈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进一步落实民政部门慈善事业促进工作职能,切实做好保障工作。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形成政府协调机制与行业协作机制互补、政府行政功能与行业自治功能互动、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慈善组织管理格局。

(二)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作为慈善工作主管部门,要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行业行为,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广泛开展慈善交流与合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抓好协调督导,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鼓励各类企业和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加快推进慈善文化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农村、进社会组织、进企业,形成人人可慈善、人人做慈善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和目标任务,加强工作督促检查和纳入部门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结合本部门职责,尽快抓好落实,有效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龙游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信息来源: 县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