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龙游县人民政府
文件
龙游县人民法院
龙政发〔2018〕122号
龙游县人民政府 龙游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浙并购办〔2016〕4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13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府院联动,积极稳妥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现就建立我县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府院联动机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破产审判和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我县企业破产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适用破产机制倒逼企业规范经营,使破产重整后的企业能尽快盘活重生、破产清算后的企业能尽快市场出清。
(二)建立企业破产审判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法院的职能作用,协调解决政府和法院提交的企业破产审判涉及产权瑕疵、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破产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重点难点问题。
(三)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预重整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积极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
(四)研究解决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提出需要由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及工作任务
府院联动机制由县府办、法院、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人力社保局、环保局、安监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市监局、招商局、政法委、司法局、人行、银监办、检察院等1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受主要领导指派的分管领导和法院院长担任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召集人,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府院联动机制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府院联动机制联络处设在县府办,负责具体事务协调工作。
(一)县府办职责: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统筹我县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协调解决的问题,协调企业破产审判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二)法院职责:牵头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召集召开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统筹汇总提出法院在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需要法院解决的问题,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每季通报破产审判方面工作信息和重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梳理通报破产企业审判典型案例。
(三)经信局职责: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牵头对涉困工业企业欠税、欠薪、欠息、涉诉、对外担保等风险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实时研判。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启动分类保护机制,拟订实施帮扶企业或引导破产处置企业名单。每半年向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通报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相关情况,组织编写发布企业破产处置典型案例。
(四)公安局职责:积极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加强防逃控逃工作,努力追赃挽损。
(五)财政局职责:安排企业破产处置相关专项经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用于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
(六)税务局职责: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落实破产重整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办理税务变更政策和重整后企业信用修复,每季度通报企业欠税情况。
(七)人力社保局职责:研究制订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职工安置相关政策,牵头做好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职工再就业、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每季通报连续一年以上欠薪、欠费企业情况。
(八)环保局职责: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做好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涉及的环评、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落实通过有偿使用和市场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继承使用等政策。
(九)安监局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做好企业进入破产后,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工作。
(十)国土局职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土地管理相关措施,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
(十一)住建局职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房屋交易等政策。
(十二)规划局职责:制订和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中涉及的有关规划许可补办政策。
(十三)市监局职责:落实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注销登记政策及股权、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等的变更登记手续。
(十四)招商局职责:负责推介和引进战略投资人参与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工作。
(十五)政法委职责:在基层治理中贯彻落实涉企业破产和“僵尸企业”处置的不稳定因素排查,牵头处置破产企业的涉维稳疑难问题。
(十六)司法局职责:制订和落实《破产法》的宣传方案,树立起企业家破产保护理念,为企业家、职工和债权人提供法律服务。
(十七)人行职责:完善落实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后在企业征信系统修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依法、依规支持相关单位查控破产企业和“僵尸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配合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对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八)银监办职责: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破产处置,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僵尸企业”及时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督促落实浙江银行业联合惩戒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有关要求,对“僵尸企业”的逃废债行为依法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十九)检察院职责:建立健全惩治虚假诉讼的协作机制,开展打击逃废债行动。
三、府院联动机制工作规则
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龙游县人民政府 龙游县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